2017-07-07 20:03 出处 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
萝卜章骗贷3.5亿:萝卜章就是假章,企业主串通银行员工骗贷的操作模式令人惊诧,而且防不胜防,成为银行业务中隐藏的重大风险隐患,下面报道的是几年前发生的一件贷款诈骗案。
A股份行长春分行和B股份行无锡分行,这两家相距约2000公里的银行,却因一起同业纠纷案件纠缠在了一起。
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利润为零甚至亏损,房屋土地等总资产只有4000余万元的民营企业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因有巨额的债务和实际控制人刘孝义炒期货亏损需要偿还,便挖空心思想从银行贷款。虽然串通支行行长助理张磊,但多次运作未果,最终经人介绍,通过“同业委托投资”的方式获得了贷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件显示,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将3.5亿元存入B股份行无锡分行,A股份行的“内鬼”张磊伪造了聚鑫源公司符合A股份行长春分行贷款资质的尽职调查报告、授信批复等资料,又通过伪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协议及公章,将资金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贷给了这家企业。
虽然骗取贷款的企业主以及违法违规的银行员工均被判刑,但最终仍无法弥补造成的近3.5亿元巨额损失。两家银行也围绕同业存款、委托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应由谁承担损失等问题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诉讼。
2015年6月,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协议》为依据诉至吉林省高院,请求判令B股份行无锡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以及存款利息和违约金。该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不过,随后B股份行无锡分行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民事判决扭转了此前的结果,认为B股份行无锡分行与A股份行长春分行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A股份行长春分行要求B股份行无锡分行支付3.5亿元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判决撤销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驳回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诉讼请求。
正常贷款未果后“绕道”同业
工商资料显示,本次骗贷案的主角聚鑫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业务,法定代表人为刘孝义,目前该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
江苏省高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刘孝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A股份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当时刘孝义以聚鑫源公司需购粮资金等为由,隐瞒该公司具有巨额债务需要偿还及刘孝义本人炒作期货亏损的事实,请张磊帮该公司向A股份行长春分行申请贷款3.5亿元。二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
为达到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放款条件,张磊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A股份行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等文件。
意图通过直接向银行贷款方式融资未果后,刘孝义等人开始绕道“同业业务”,通过银行间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发放贷款并获得了成功。
2014年3月,张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侯某。张磊与侯某商议,先由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转入B股份行无锡分行,B股份行无锡分行再根据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向A股份行长春分行指定的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银行内鬼伪造合同及公章
刘孝义、张磊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获得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3.5亿元资金,张磊仅向同业部门负责人谎称是3.5亿元的同业存款,而隐瞒了该资金要通过B股份行无锡分行等资管通道放贷给聚鑫源公司的事实。
A股份行长春分行同业部门负责人向公安机关的证言也表示,“2014年5月26日,张磊打电话向其介绍一笔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同业存款业务,后该行与B股份行无锡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合同。”
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同业存款协议》,约定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存款3.5亿元,存款期限为364天,存款利率为年利率6.2%。
为了符合贷款条件,刘孝义也伪造了4亿元的虚假粮食购销合同,虚构了贷款用途。而2013年6月末,聚鑫源公司的评估资产仅有4149万元。与此同时,张磊又伪造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等合同,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指示B股份行无锡分行将资金通过定向投资的方式贷款给了聚鑫源公司。
据B股份行无锡分行侯某给法庭的证词:2014年5月27日上午,其赴长春签订合同,见到了刘孝义、张磊二人。张磊带其至A股份行长春分行22楼,其将打印好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装在一个黄色档案袋内交给张磊盖章。后张磊将档案袋还给他,并告知印章已盖好,他于当天返回无锡。
公安机关查明,在这期间,张磊谎称将上述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A股份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给了侯某。正是因为这些伪造的协议和公章,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同业存款却悄然变成了委托投资款。
5月30日,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B股份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B股份行无锡分行根据所谓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与中山证券签订的《中山B股份行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3.5亿元资金委托给中山证券管理,并由中山证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委托投资协议,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投资收益率为7.2%/年。A股份行长春分行向B股份行无锡分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率为0.5%。
谁来承担巨额损失
张磊作为银行员工,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帮助企业伪造合同和公章,骗取贷款,主要也是利益使然。
在聚鑫源公司及刘孝义拿到3.5亿元的贷款后,除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外,随即给了张磊个人好处费2000万元,给中间人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刘孝义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的亏空。
如果说张磊、刘孝义等人是挖空心思想要骗取银行贷款,那么在这个链条上的银行也暴露出了同业业务中的风控问题。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显示,早在2014年5月29日,侯某审查时便发现,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开户预留印鉴是该行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
因为公章明显不一致,不能办理业务时,侯某便告知张磊,并要求张磊予以解决。
此后两人商定对原《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进行修改,增加了“若附件二预留印鉴与甲方(A股份行)在乙方(B股份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时的开户预留印鉴不一致的,乙方同意甲方以附件二预留印鉴为准划转相关资金的印鉴,而不会因附件二预留印鉴与上述同业存款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不一致对乙方按照投资指令划转相关资金的行为提出异议”的内容。同时,张磊还出具了内容为“A股份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
2014年8月13日,B股份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A股份行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聚鑫源公司刘孝义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随后,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无锡中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显示,刘孝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磊被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此后,刘孝义不服并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6年8月9日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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