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0 10:15 出处
大江网讯 见习记者秦海峰报道: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5月8日,大江网记者接到市民董先生的投诉。董先生说,自己从4月1日起临时租用湾里翠园文化公园的场地展销瓷器,5月8日是最后一天,谁料“天降横祸”,价值20万元的瓷器被一棵倒下的大树砸成碎片。董先生向湾里园林管理所反映要求赔偿,却被告知“你去找天赔偿吧!”
天降横祸 20万元瓷器成碎片
董先生是九江市都昌县人。4月1日,董先生租用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的翠园文化公园三期200平方米用地展销瓷器,到5月8日为止,共计38天。就在合同到期准备收场时,8日晚上7时左右,一棵大树突然倒下,将一个展区的瓷器压成碎片。
据董先生介绍,这些被砸的瓷器,市场价在20万元以上。事件发生后,董先生找到翠园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要求赔偿,遭到拒绝。记者赶到事发现场后发现,倒下的树冠刚好倒在一个瓷器展区内,展区的高中档各类瓷器被砸成碎片,现场一片狼藉。
翠园管理所:“你去找天赔偿”
9日,翠园管理所相关人员三次准备强行清理现场,均被董先生制止。据董先生介绍,本来翠园管理所的一位李姓负责人答应,请相关部门对损失进行定损,然后赔偿,但是不知为何,这位负责人突然变卦,拒绝赔偿。
“他(翠园管理所李所长)说这是天灾,并指着天说,让我找天去赔偿。”董先生无奈地说。由于当天是周末,直到记者发稿时还无法联系到这位管理所的李所长。
据当地居民介绍,这棵倒下的大树树龄在30年以上,早在前年翠园的一次维修中就被锯断了大部分的根部,早已“底气”不足。一旦遇有大风天气,头重脚轻,根基不稳,大树倾倒在所难免,没伤到人已是万幸。
法律明文规定 管理所难逃其责
对此,华邦律师事物所吴跃明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中也明文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案中,能证明倒下的大树已经存在倾倒的危险,责任自然应当由翠园管理所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失的多少应该由权威部门来对损失进行定损。然后,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吴跃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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