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6 09:02 出处 红网
文强在自行辩护时承认,赵利明春节期间给其送过一些钱物,也通过周晓亚收取了赵利明财物。但其辩称,他也送过赵利明一些东西,在他看来,他和赵利明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人际交往。
针对他和周晓亚共同受贿的部分,文强辩称,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他大多数并不知情,不应对周晓亚收受的这些财物负责。
在文强自行辩护结束后,文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存在制约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在春节、生日时送礼的不能一概算作受贿。文强的辩护人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数额是一定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另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
对此,检察员表示,文强、周晓亚不论以何种目的收受他人钱财,实际上为其升迁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馈,因此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同时,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检察员认为,文强受贿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不论是下属,还是黑社会;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办公室;不论钱多钱少,都来者不拒,其行为丧失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文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死刑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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