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4 10:51 出处
本报榆林讯(记者 张有效) 昨日,本报报道了一事,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金柱作出指示要求立即调查。当事法官表示,自己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入股法官:一等判决二等处理
昨日,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说,自己与陈某是初中同学,此前两人关系一直很好。那时陈某缺钱,他才筹钱入股的。“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他说,陈某给的前几次分红,亲友们都如数拿到手。
张继峰表示,现在压力很大,他认为自己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他说,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风险。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其实他并不想打官司,但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失去股权没有分红,无法给老家亲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上诉人:没及时收回收条惹官司
上诉人陈某说:“张继峰拿钱是让我在煤矿上给他挣点钱。当时称他在法院工作,我矿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帮我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陈某称,当年是有不少同学朋友拿钱给他,让他在矿上帮着挣钱。他一一都给分了红,在他转让煤矿前也都陆续把款给退还了。“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都是老同学,没想到他拿那个收条把我告了。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
神木县委:是否退股成关键
接到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后,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立即召集纪委书记、法院院长和监察局局长,就相关情况了解和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神木县委向榆林市委报告称:经初步了解,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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