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5 22:21 出处
本报讯 (记者李奎 实习生 陈莉)今天上午,曾被多家媒体报道的进行了一审判决。海淀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4年。
上午9时许,小陈的辩护律师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刘伟,和一位亲戚一起来到法院。
刘伟律师说,小陈的父亲买火车票的时间有点晚,没赶上今天上午的宣判,今天晚上才能到北京,只能明天再去看守所看望小陈了。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官宣读判决书称,检方指控小陈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官宣读判决过程中,小陈看上去很平静。
“我们一定会上诉,我坚持认为小陈不构成犯罪。”刘伟律师仔细看完判决后对记者说。
据悉,来自江苏的小陈和小薇曾是高中同学,后来分别考入北京大学和北京的另一所大学,正式成为男女朋友。
2009年5月3日,小陈为挽回与女友小薇的感情,以谈分手为名,将小薇带到一家宾馆开房。在宾馆内,小陈让小薇喝下掺了春药的矿泉水后,与小薇发生了性关系。
小薇回到学校后,向自己的新男友晓明哭诉了刚发生的事,晓明立即报警。
2009年10月底,海淀检察院以小陈涉嫌强奸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就在该案即将开庭时,小薇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她与小陈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警方随后多次找小薇谈话,她最后承认,她是因小陈家人多次恳求后,一时心软才同意递交翻供书面材料的。
今天上午此案宣判后,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强奸案比较特殊,小薇作为被害人,她的陈述是直接证据,证明案发当时的细节,对于整个案件的定性有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小薇的陈述和态度出现反复,为查清事实真相,司法机关应要求小薇亲自出庭作证。”唐主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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