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9 14:09 出处 未知
最近关于”广东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的报道很火爆,笔者特地在网上搜索了下,发现很多网站引用转贴,内容如下:7月5日上午,记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这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一直沉默不语。据民警介绍,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 对一出租屋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两对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吴某涉嫌卖淫嫖娼,并当场将他们带回了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审讯,4名违法人员对其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整个过程没有什么疑点,但是警方在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看上图),给嫖娼的男青年上了脚镣。警察抓人带手铐是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对嫖娼的青年上脚镣有网友觉得有过分。网友”laisilote“在跟帖中说写道:嫖娼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违反刑罚。更不是重大犯罪行为,可以上脚镣吗?
广东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这个是不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范围之内呢?这个帖子在网上曝光以后,很多网友表示警方这样做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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