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4 18:09 出处
女子称遭驾校校长性骚扰上诉索赔:8月23日,记者从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彭华处获悉,上个星期,他已经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申请做测谎鉴定,目前法院正在征求对方意见。
同时,作为原告的束某,也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把赔偿其1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更改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10万元。据了解,本案可能于下月15日开庭。
“女主角”代理律师
测谎实验能直接说明谁在说谎
8月23日下午,记者就关于“驾校潜规则”事件的最新进展,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进行了对话。下面是记者整理的整个事件的法律“地图”。
记者:为什么要向法院申请测谎?
彭华:我们现在只能证明束某当晚打电话,让朱女士出来唱歌,但是当晚在KTV包厢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通过测谎实验能最简单、最直接地说明是谁在说谎。
测谎是通过测谎仪器,记录被测试人在回答有关问题时的心跳、呼吸频率、脑电波、瞳孔、声音等方面的变化,对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具有独有的客观性、科学性及相当高的准确率。虽然是这样,但测谎结论也不一定就会准确,因为测谎也容易造成误读。
记者:申请了测谎,9月15日还能按时开庭吗?
彭华:如果测谎得到法院的允许,还要看相应的时间,如果时间过长,有可能会延期。
记者:如果最终确定束某性骚扰,那么束某和其所在的驾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反之,朱女士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彭华:如果束某确实存在性骚扰,那么束某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而驾校对于其所聘用的人员在管理上不到位,驾校肯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还是值得考虑的。
作为发帖人,如果她不能够证明发帖的内容是真实的,而法院把这块取证责任分配给她,必须要求举证的话,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
记者:刚开始驾校及束某要求赔偿一千万,为何后来赔偿变成了束某个人要求的10万?
彭华:我想对方暂时没有提请一千万起诉,可能考虑现在这个事实还不明确。
对方先以发帖的内容所指称的当事人个人名义,提前进行诉讼,有可能胜诉以后,驾校再提请第二轮的诉讼,它具体的组成我们是不清楚的。我们不知道对方一千万的依据在哪里,我们也无法判断一千万是否过高或者过于夸张,如果说,驾校所受的损失确实有一千万,也无可厚非,其有权去要求一千万的损失,但是肯定要提请相应的证据。
本来束某只要求经济损失费10万,但就在上个星期,束某把自己的诉情变更了,索要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10万元。
记者:最近双方可有接触?
彭华:有没有接触我不知道,但是之前就是因为不能调解才最终走上了法院。
对于测谎实验,法官是如何看待呢?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法官董兵兵介绍,近年来,测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被不断提及,并渐渐成为一种热门话题。经常有当事人对其无法举证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测谎实验,也经常有法院启动测谎程序,也有法官将测谎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甚至认为应当将测谎结论纳入民事证据的种类,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测谎实验,另一方拒绝的话,将推定提出测谎实验的一方所陈述事实成立。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还是要对测谎实验采取慎用的态度,不应将其证明效力盲目扩大化,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测谎实验有其特殊性。测谎是通过测谎仪进行的,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必然引起一些生理参数的变化(皮肤电、脉搏、血压、呼吸等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通过测谎仪测定这些生理参数的变化就可以分析心理变化,从而判断是“真实”还是“谎言”,这是测谎的原理,所以有人说“测谎其实测的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变化,而不是‘谎言’本身”。
由于测谎实验记录的是被测试人的主观反应,其准确率并非100%,而某些心理素质较高或经过训练的人可以轻易通过测谎,因此测谎还是有其局限性的。
其次,测谎实验如果不加限制地被泛滥使用,会导致民事法律规范的破坏。如果允许测谎实验被广泛使用,民事诉讼的一系列规范将不复存在,发生纠纷时人们只要申请测谎实验,直接交给测谎仪判断真伪就可以了,甚至法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这不是说不能使用测谎实验,测谎在我国已经在刑事侦破中运用多年,其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其作为刑事案件破案辅助手段,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所以将测谎引入民事审判中,使其成为法官判断是非的手段,也是切实可行的,但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
法官态度
民事案件最好慎用测谎仪
■网友看法
86%的网友认为朱女士将胜诉
朱女士能否胜诉,网友是如何看待的呢?
网友“蓝色恋雨”发帖称,“我相信朱女士,并支持朱女士”。
据悉,在合肥某论坛上有一个投票的帖子,有86%的网友认为束某及驾校会败诉,只有14%的网友认为可能会打赢这场官司。
但是也有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网友“凡事有个度”发帖称,“观望中,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潜规则即使有,这个驾校可能是替罪羊啦。”
向“潜规则”说不的她们咋样了?
张玉学 孟银菊
女主角一:罗云(化名)
事件: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女职员
最新进展:涉嫌强奸罪宋山木被批捕,目前移交至检察院
今年5月4日,22岁女青年罗云(化名),向深圳警方报案,称5月3日那天,她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被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
罗云是合肥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届毕业生,2009年12月在学校,被山木集团选中后赴深圳就职。
5月3日,罗云正式向宋山木提出辞职,但宋山木没有批准,让她再坚持一周。并给她安排了新的任务: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
就在这个需要打扫卫生的地方:宋山木位于半山腰的一处住所。宋山木不顾罗云的反抗,强迫罗云拍了4张裸照,并强暴了她。第二天,在男友的支持下,罗云向深圳警方报了案。
5月21日,深圳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批捕宋山木。7月21日,就在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罗湖区公安分局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7月22日至8月21日)。8月20日,该案已经正式移送罗湖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女主角二:小红(化名)
事件:女孩应聘遭“合肥山木”强暴
最新进展:“合肥山木”被批捕,已经交代犯罪事实
年仅19岁的小红(化名)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合肥某论坛上发帖求职。很快就有一位自称某服装公司老总的人,加了她QQ,并告诉她有个文员的职位,有兴趣的话可以来浙江商贸城面试。
面试地点只有李某一个人。8月10日,当面试结束后,意外发生了。李某突然掐住欲转身离开的小红的脖子,将她硬抱在了怀里,逼迫与小红发生了关系。事毕还胁迫着她拍下照片和视频,以防止她报警。还逼她去认真洗澡,最后等她头发干了才放她出门。临离开时,李某还拿出两百元钱塞到小红包里:“拿着,这是我们的交易。”至此已是18点。
当晚19:00,在朋友的陪伴下,小红来到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当天被拘捕。
8月19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瑶海区检察院审查批捕。面对警方讯问,李某称,“强奸她只是一时起了淫念。”据警方介绍,这位合肥版“山木”李某最终还是交代了自己以招聘为名,将小红骗至住处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此外警方称,据分析,李某可能有过类似犯罪行为,应是个惯犯。警方呼吁受害人鼓起勇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女主角三:吴小姐
事件:温州女文员称两年被老板性侵30多次
最新进展:警方称证据不足以定性为强奸
今年3月28日,一个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帖子出现在温州当地一论坛中。帖子女主角吴小姐称自己1985年出生于安徽阜阳,2007年大学毕业,2008年3月和男朋友小韦一起到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一开始,吴小姐和小韦一起在车间里做普工。5月中旬,吴小姐被调到办公室当文秘。
就从那时开始,她自称沦为了公司董事长张某的“性奴隶”,在近两年的时间内被性侵犯了30多次,帖中,吴小姐不仅详细描写了自己一次次被侵犯的经过,还公布了一组偷拍的照片,相当露骨。
吴小姐称自己曾于3月25日向当地警方报案控告老板强奸,但警方不予立案。警方表示从主观内容上看,没有证据支持认定嫌疑人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行为;从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支持认定张某通过了暴力或威胁及其它手段置吴小姐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发帖后,吴小姐成为了网友和媒体关注的焦点。3月29日,在温州媒体的帮助下,吴小姐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
■记者短评
其实,“潜规则”也是“忍”出来的
近期发生的几起相关“性”事件中,涉事女主角开始都在“强大”的领导面前,选择隐忍。在她们看来,这些领导都是不能得罪的人,以至于在怀疑会发生危险时,选择掩藏自己的担忧,镇定地对自己说,是自己多想了;在已经发生危险的情况下,还侥幸地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忍过去就好了。
有句古话叫“小不忍则乱大谋”,或许,这些女主角就是这么想的,她们认同了所谓的“潜规则”,但不想事情发展到最后,她们仍然需要走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频频曝出的“潜规则”,人们在唏嘘之余,也不得不佩服她们,因为她们都是勇敢的。毕竟,她们都站了出来,与“强大”的领导走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也在遭受着类似的不幸,但还在忍气吞声,羞于向外人启齿呢?也许有时候,不必等到事情发展到那一步,在更早的时候,就能自我防范、救赎。
世上本没有什么“潜规则”,依照行事的人多了,也就有了“潜规则”。反之,依照行事的人没了,自然就没有了这“潜规则”。
本组稿件由 本报记者 张玉学 孟银菊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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