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二审延期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3-11-02 18:26 出处 北青网

李某某案二审延期,原定于10月31日开庭的李某某案,因上诉人一方更换辩护律师,李某某案二审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李某某案二审延后息一出,有网友吐槽法院迁就上诉人的无理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应的案卷材料。李某某案二审律师之前没有阅卷了解案情,没有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很难在开庭时为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如果法院不同意李某某案二审延期审理,很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相关权益,也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

当然,司法审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院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不会纵容拖延诉讼等恶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庭审过程中变更辩护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被告人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并由其自行辩护。对于存在未成年被告或者其他需要辩护人的情况,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更换辩护人之后新辩护人的准备时间,以此限制被告人利用变更辩护人来拖延诉讼的动机。

另外,也应注意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开庭前委托人变更辩护人的行为以及辩护人阅卷的时间等缺少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也确实可能发生委托人反复变更辩护人,辩护人不断进行阅卷以拖延诉讼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院是否能够进一步修订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相关准备程序,在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益的同时防止恶意拖延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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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j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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