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男女签同居协议

2016-01-02 18:19 出处 温州视线综合

  男女签同居协议,谁先提出分手要付对方报酬每年5000元。这么奇葩的协议是真的:2005年,建德一对中年男女,签了个奇葩的同居协议,协议上称只同居不结婚,谁先分手时就需付对方报酬。

  55岁的章某和小他45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章某45岁,女方戴某35岁。2005年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

  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的儿子还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就搬过去和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

  男女同居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

  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

  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这份“同居协议”,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对外以“夫妻”相称,与戴某一起打工赚钱,供养戴某的儿子上学。虽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过“夫妻生活”还算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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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手术治疗。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2015年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劝”章某回老家养病。

  2015年11月,男方章某拿出《同居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

  2015年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建德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上,戴某称,《协议》当初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她没想到这么多年还保留着。《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

   男方章某表示:“我没逼她。”

  经协调,戴某和章某已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1.8万元“补偿费”,并当庭支付1万元,还有8千元等章某搬离后就付。

  法官分析认为,男女签同居协议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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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j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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