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2 10:20 出处 综合重庆晚报
重庆市彭水县一名女子婚前索要保证金,两年后离婚,女子拒绝归还5万元保证金,小军将前妻小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婚前索要保证金以及婚前协议无效,最后,判决女方返还婚前保证金。
2013年12月,彭水县小军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年龄小一点的女子小美。经过几个月恋爱,急于结婚的小军向小美求婚。小美经过考虑后也表露了自己的担心,怕小军今后变心抛弃她。小美向小军提出,为了不让小军今后有变心离婚的念头,同时也让自己有一个保障,要求小军向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小军急于结婚,答应了小美的要求。
两人还为此拟定了一个婚姻保证协议,内容为:“如要结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今后如男方先要求离婚,则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保证金;若女方要求离婚,应向男方支付10万元……”。之后,小军向小美的银行卡中转账5万元。
2014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男子提出离婚,打官司索要保证金
结婚头几个月,虽然双方生活中不时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总的来说还算和睦。
几个月后,小军和小美的感情就开始出现破裂,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小军决定分道扬镳。
2016年3月,下定决心离婚的小军向彭水县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小美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当初给她的5万元婚姻保证金。
法院开庭时,小美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是小军先提出来要离婚,按照结婚时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小军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当初是为了早日结婚,迫于无奈才给的这笔所谓的婚姻保证金。”小军告诉法官,当初之所以签下婚姻保证协议,确实有小美逼迫他签协议的意思,也就是不签协议不给钱就不结婚。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
“我没逼她。”小美反驳说,是小军自愿要给她这笔钱的,现在反悔是蛮不讲理。
婚前索要保证金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判返还保证金
承办该案的彭水县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军与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依法判决小军与小美离婚。
法官称,小军与小美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不能被钱绑架。小美应向小军全额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由于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和解,近日,彭水县法院作出判决,女方返还婚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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