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9 17:17 出处 民主与法制时报
武汉一老人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逮捕,老人遭羁押810天后撤案,期间这位老人在看守所遭羁押810天。日前,他向办案单位提出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月7日下午,蒋季春来到郑州海关缉私局法制科,他向该局递交了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工作人员颇为惊讶。
蒋季春今年73岁,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抓获。
当年,该案轰动一时,媒体称之为河南“首例走私古钱币案”,中央电视台对此还进行了长达16分57秒的专题报道。蒋季春彻底背上了文物贩子的恶名。
但蒋季春历经刑拘、逮捕、公诉后,案件却意外回到原点。法院先中止审理了此案,检方又撤回起诉,郑州海关缉私局最终撤销了案件。这个过程中,蒋季春在看守所被羁押810天。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之所以出现颠覆性变化,是因为案件侦办单位和法院分别委托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级别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化名)表示:“从程序上说,双方鉴定都没问题,但该依据哪种结果,在制度上有缺陷,这种短板和不足,短期内难以解决。”
向美国邮寄古币被逮捕
蒋季春往国外邮寄古钱币起因是为了儿子。当时,他的儿子在美国读书,为了让其在异国有更广的社交,蒋季春从国内购买了古钱币邮寄过去。最开始,蒋的儿子只是拿古钱币送人,后来变成了销售,而且需求量越来越大。
蒋季春说,这些古钱币大多从武汉一个文物市场购买,其中有战国时期刀币,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间的圆形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钱,我常常论斤买。”
“北宋时期的钱币,最开始为20元1市斤,后来每市斤涨到30元,最高时也才50元,而刀币价格早先是20元1个,最贵时为每个100元。”蒋季春还称,“这种古钱币,在各地文物市场上,都大量存在。”
从2004年起,蒋季春开始在武汉向美国邮寄古钱币,但他并未向海关申报及取得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因此曾遭受过行政处罚。
后来,他只好转战西安、郑州等地邮寄。
2008年9月27日,蒋季春以“ZhangDawei”名义,分别在郑州市邮政局铁路局邮政所、大学路邮政所、淮河东路邮政所、花园路邮政所向美国寄出4封国际挂号信,在信中,他夹带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
寄出后,蒋季春返回武汉。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些信件被郑州海关查获。
2008年11月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该委员会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管理,省内各个文物类别的顶级专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员会成员夏志峰、王龙正、陈敏对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鉴字[2008]第52号”(简称52号鉴定)鉴定,认为23枚刀币是战国时期赵国铸造的流通货币,8枚圆形钱币,是唐朝皇帝肃宗李享年间铸造的货币,两者均是“三级文物”。
这些专家采取的是最传统的鉴定方法,他们根据历史上不同时期古钱币的特征,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通过对鉴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态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后,确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伪和级别。
虽然拿到鉴定结果,但因蒋季春没使用真实姓名,郑州海关缉私局很长时间内无法锁定蒋季春。
2009年3月12日,蒋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义,在郑州市大学路邮政所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抓获。当天,他已在多个邮政所寄出374枚古钱币。同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在蒋居住的旅店内,还查获了他准备寄往美国的1484枚古钱币。
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374枚古钱币皆为“一般文物”,但属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钱币中,有12枚是赝品,剩余1472枚古钱币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当天,蒋季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蒋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郑州海关缉私局对其执行逮捕。
鉴定结果一变再变
蒋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要求补充侦查。
6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蒋季春坐在看守所内,以反面教材形象,与全国观众见面。10天后,郑州海关方面重新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未被退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诉书中称,蒋季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31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案件特殊,开庭期间,不仅引来众多中央级、省市级的媒体记者,检方和法院也派出强大阵容旁听。
法庭上,蒋季春对走私古钱币的行为没有否认,但他认为,这些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级文物”,他的辩护律师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不久后,郑州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中止了该案审理。2010年1月25日,该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
记者获悉,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目前,具有这种资质的机构全国仅7家。
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虽是真品,但级别都为“一般文物”,该结果与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差异很大。郑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复核鉴定。
很快,同一个组织对同样的涉案物品,却做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复核鉴定显示,23枚刀币中,有3枚变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级文物”,8枚圆形方孔的钱币,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此时,因涉案文物级别出现多个版本,案件性质难以定夺,蒋季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2011年5月30日,蒋季春被郑州中院取保候审。当年他已67岁。
出来后的蒋季春和女儿开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讨说法”。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获悉,蒋季春案在文物界影响极大,甚至惊动了国家文物局。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为“一般文物”。
记者还了解到,诉讼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直到2014年7月19日,郑州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此时,据蒋季春被释放已过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蒋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蒋季春向美国邮寄古钱币的事实无可争议。2015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河南)出具证明,认定涉案的31枚古钱币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郑州海关对蒋季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决定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
至此,曾差点被判重刑的蒋季春,以行政处罚收场。
如今,据“蒋季春案”被撤销的时间,已过去1年多。现在,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局一警官只是说,蒋季春已申请了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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