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 11:13 出处 综合南方都市报
通过驾考无法领照:市民白某在珠海某驾校报名参加了驾驶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驾考后却无法领取驾照,原因是白某强制戒毒期未满3年,依法不能取得驾驶证。近日,白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培训合同无效,并由驾校返还培训费6000元及利息共计6288元,但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全部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考试无法领证
2014年10月10日,白某与驾校签订《珠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书》约定白某在该驾校进行准驾车型C1型培训。在缴纳6000元费用后,驾校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项目及学时要求对白某进行培训。白某于2015年5月通过了所有驾驶技能考试,但最后却因其强制戒毒未满三年未能如愿取得驾驶证。
白某认为,在与驾校签约前曾告知过自己曾经吸过毒,驾校了解情况并经过查询相关资料后称其符合报考条件,自己最终没有获得驾照是因为驾校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重大误解,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驾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珠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书》无效,并由驾校返还白某的培训费6000元及利息共计6288元。
争议:驾校是否应担责
面对学员的主张,驾校向法院提出抗辩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书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交易习惯和培训协议约定,驾校的职责在于合格的培训服务,对于白某是否符合申领条件驾校不具有审核职责,也没有告知义务。驾校在履约过程中,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白某提供了驾驶培训服务,使其通过了四项科目考试,白某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获得驾照,驾校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驾校认为,白某在报名参加培训时,明知自己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却故意隐瞒,向驾校提交虚假报名材料,违反了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白某自身全部承担。
法院:白某虚假申告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珠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白某主张驾校向其提供了强制戒毒期未满也符合报考条件的错误信息而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但白某未能举证证明驾校提供了错误信息,而且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其次,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中,白某申告其不具有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情形。白某在申告材料中填写虚假信息,隐瞒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其参加驾驶学习但未能获得驾驶证的根本原因。白某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至白某2014年10月10日报名学习驾驶之日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即使至2015年5月白某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并申请驾驶证时,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仍然未满三年。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白某驾驶证,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白某未能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原因是其不符合申领驾驶证的条件,白某自身具有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驾校不存在过错,白某通过了驾驶技能考试,驾校已经按照协议完成了对白某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白某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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