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5 21:21 出处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明明银行卡一直带在身边,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类似报道常见诸报端,受害人要么选择报案,要么自认倒霉。温州市区的陈女士选择了起诉,将银行给告了。近日,龙湾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赢了官司,银行要赔偿她的所有损失。龙湾法院称银行方面已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这类案件在温州很少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因为受害人往往觉得自己理亏,认为是自己不慎给人有可趁之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吴建胜称,"卡里少了钱,究竟是谁的责任,这是庭审的焦点,这场官司的判决给出了一个范例。"
卡在身边
钱却不翼而飞
2005年,陈女士到我市一银行办理了一张"乐当家白金卡",使用多年,相安无事。今年3月,陈女士查询时发现卡内仅剩670.18元。经她再次查询,得知卡内的4万元分别于今年3月3日、3月4日两天,在杭州的ATM自动取款机上被人分15次领取,另还支付了取款手续费100多元。
"卡一直在我身边,怎么就少钱了呢?"陈女士称,"可能是我平时经常在商场刷卡,泄露了信息吧。"
公安部门介绍,有些商场的POS机可能被人做了手脚,客户刷卡时,卡内信息被人暗中窃取,再将信息录入废卡,复制成"克隆卡",便可凭卡取款。这类案件早在前年就发生过。
"我不否认可能是我刷卡时出现的问题,我向银行反映后,他们建议我去报案。"陈女士称,她听从建议选择了报案,但案件涉及温州、杭州两地,颇为麻烦。过了一个多月后,她最终于5月5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在谁
成庭审焦点
6月17日,龙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银行在法庭上提出三点意见,希望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
该银行称,原告可能委托他人支取或自己支取40114元,不存在经济损失;银行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并提供了密码信封交接登记簿、银行卡事故交接清单等证据;陈女士若确有损失,过错在于她自己,应由她自行承担。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胜是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他也提出了三点意见。
他称,虽然陈女士有保护密码的义务,但是银行在维护金融服务产品时,有责任更新升级银行卡的安全防范措施;陈女士的银行卡被复制的风险是在电子化交易下产生的,对这种风险的防范义务,应当由从这种风险中获益的一方承担;银行卡是银行与储户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银行出具,所以银行(包括ATM机)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
法院判决
银行赔偿损失
龙湾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如果伪卡能通过ATM机进行交易,只能解释为银行卡的技术含量太低或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也表明银行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
依据储蓄合同的性质,在储户存、取款时,银行还应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确保包括对ATM机等交易场所的安全。如不法分子能通过ATM机将卡内存款支取,银行违反了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7月13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的40114元损失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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