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3 20:41 出处 温州都市报
前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换子"事件中瑞安黄先生一家的上诉案,此案未当庭判决。黄先生夫妇除要求温州友好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外,特别要求赔偿其儿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换子"事件牵涉两个家庭,此前法院终审判决白先生夫妇获赔9万元。瑞安黄先生夫妇随后也提起诉讼,要求当事医院赔偿54万余元,其儿子也作为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夫妇获赔9万元,其中精神损失抚慰金各4万元,但其儿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孩子脱离了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一家提起上诉。
黄先生说,在"换子"事件中,最受伤的其实是孩子。孩子的心理创伤在短期内难以愈合,而重新恢复正常生活需要花费的时间、人力和精力难以估算。
温州友好医院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被监护人不具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孩子才5岁,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可塑性强,并未受到精神损害,更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黄先生一家的代理律师陈一来说,此事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同时造成精神损害,不能因为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就剥夺了其权利。虽然现行法律对被监护人的身份权益没有明文保护,但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监护人应该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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