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3 13:08 出处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明知朋友酒驾 搭顺风车有责任
9月17日是一审判决后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承担25%的赔偿责任,张三(化名)很无奈,但没有提起上诉。29岁的张三是永嘉人,一年半前的那场聚会让他刻骨铭心。
2008年11月22日晚,李四(化名)约朋友张三一起吃饭,席间两人都喝了一些酒。随后,他们又叫来几个朋友,继续吃饭。
饭后,李四开车先后送其他几个朋友回家,然后继续开车载着张三从永嘉县瓯北镇驶往清水埠方向。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受伤,李四丧生。
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调查认定驾驶员是李四,因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令张三和朋友们意想不到的是,李四家属向他们追究责任。
张三在法庭上说,当晚请客吃饭的是李四,开车送大家回去,也是李四提出来的,他只是搭了顺风车。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负责?
其他几个朋友则说,事故发生在他们下车之后,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当晚张三和李四喝了酒。其他几个朋友加入聚会后,大家都没有喝酒,故不知道李四是否喝过酒,而且事发前已经下车,法院认定其他几个朋友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三明知李四喝了酒,却未制止其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他对李四的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55970元。
永嘉法院孙聪碧是经办此案的法官。他说,此案判决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对社会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不得纵容司机违法驾驶。
孙聪碧解释,被告张三与死者李四共同喝酒,但酒后对李四驾车行为却不加以制止,显然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其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孙聪碧认为,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在民事赔偿中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经劝阻而对方不听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朋友主动代驾 被代驾人有责任
"喝几杯啤酒没事的,大不了我来替你开车",在酒桌上,经常有人这样劝酒。然而,一旦出了事,双方都要为此付出代价。
今年8月,平阳王五(化名)为朋友钱六(化名)代驾出车祸死亡,车主钱六受伤且被交警认定无责。法院一审判决:钱六要为王五之死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其家属经济损失7万多元。
2009年6月21日晚,王五与朋友钱六等人在平阳县水头镇某酒店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多。之后,王五驾驶钱六的轿车一起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王五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钱六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平阳县交警经调查认定,王五醉酒驾驶且未使用安全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钱六无责任。
随后,死者家属将货车司机及其所有人、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确认,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约为58万元。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死者家属获赔约21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钱六明知王五已经醉酒,仍让其无偿代驾,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其损失未获得足额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六赔偿剩余的约37万元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王五为钱六驾车运客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帮工关系。虽然钱六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不负责任,但王五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钱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五在该起事故中醉酒且未系安全带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钱六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对于死者家属主张未获赔偿的约37万元损失,王五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钱六承担20%比较适宜,遂依法判决钱六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万多元。
请公司或私人代驾 责任有争议
酒宴散场后,请"代驾公司"专人代驾,万一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归谁承担?
市区首个专业"代驾公司"诞生于去年8月。该公司发起人潘海祺说,目前公司派员替人代驾,事先都要与请驾人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如果开车过程中闯红灯或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均由公司负责。
据悉,目前市区专业"代驾公司"员工在代驾过程中,尚未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例,但外地时有发生。
今年3月,北京陈某因醉酒无力驾车,经电话联系,由专业代驾公司指派司机赵某为其代驾。双方口头约定了代驾费用。不料,赵某在开车过程中撞死行人李某。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此后,李某家属将代驾公司、请驾人陈某、驾车人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2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代驾公司员工赵某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遂判决代驾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合理费用10多万元。
法官认为,汽车代驾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承揽法律关系。司机赵某履行代驾职务行为致行人死亡,应由身为承揽人的代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之责。陈某不能算是司机赵某的雇主,因此,陈某依法不对赵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专业"代驾公司",市区还出现一些私人代驾。有律师认为,如果请私人代驾,两者就构成了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陈某请私人代驾,司机在开车过程中撞死行人,陈某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过,各地司法系统对上述观点,还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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