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6 18:35 出处 温州都市报
泰顺陶某被高压电击毁右臂索赔案,日前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有了结果:泰顺县供电局承担20%民事责任,赔付受害人1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泰顺县供电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106.4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上诉请求改判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陶某在帮他人修建房子时,因钢筋碰触高压电线,被高压电流击伤,截去右前臂。陶某认为高压线架设不合理,导致他触电受伤,将泰顺县供电局告上法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泰顺县供电局认为,事故发生地并非必要的设置安全标志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房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电力部门审批而进行建筑施工,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供电局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当事高压电线的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为线路保护区。徐某的房屋早在1998年已建成二层,2003年该局在此架设高压线路,高压线距房屋最近水平距离仅为2.4米,房屋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高压线路后,该局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且未在高压线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志,导致事故隐患,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主徐某在建房时,明知周围有高压线路,但在建房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足够的施工经验,理应注意到钢筋可能会触及房屋附近的高压线路,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触电致残,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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