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泰顺陶某被高压电击毁右臂索赔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

2010-10-16 18:35 出处 温州都市报

    泰顺陶某被高压电击毁右臂索赔案,日前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有了结果:泰顺县供电局承担20%民事责任,赔付受害人1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泰顺县供电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106.4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上诉请求改判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陶某在帮他人修建房子时,因钢筋碰触高压电线,被高压电流击伤,截去右前臂。陶某认为高压线架设不合理,导致他触电受伤,将泰顺县供电局告上法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泰顺县供电局认为,事故发生地并非必要的设置安全标志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房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电力部门审批而进行建筑施工,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供电局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当事高压电线的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为线路保护区。徐某的房屋早在1998年已建成二层,2003年该局在此架设高压线路,高压线距房屋最近水平距离仅为2.4米,房屋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高压线路后,该局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且未在高压线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志,导致事故隐患,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主徐某在建房时,明知周围有高压线路,但在建房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足够的施工经验,理应注意到钢筋可能会触及房屋附近的高压线路,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触电致残,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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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州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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