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2 15:59 出处 温州网
温州二手房交易不成功 不存在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的问题,二手房交易没有成功,就不存在中介费问题。"跟上家签订合同的二手房房子,被多家房产中介转手买卖,最后导致我和上家买卖不成功,可是温州二手房交易中介还是向我要高额中介费。"近日,温州市区杨女士,向温州网记者反映,遭遇了房屋买卖的不幸经历。
杨女士说,9月12日,她父亲因急于买房,独自从县里跑到市区飞霞路看房。通过位于府前街的"168宝诚置业"的中介人员伊某介绍,与二手房的卖主戚某签订购房协议,并把六万五千的定金直接转账到戚某账户。
当天下午杨女士看到定金协议以后,对房子表示不满意,并发现定金协议中有些条款太不合理,比如二手卖主跟一手房东还没有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二手卖主还要求杨父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为二手卖主提前归还90万的按揭金额等,立刻提出了异议。
这不久,9月25日,二手房子的卖主戚某突然表示不愿意卖出该房产了,愿意支付双倍违约金。于此同时。宝证置业中介人员告诉杨女士,虽然买卖不成,她父亲根据协议里的条款需要支付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费一万八千元整。
杨女士说,二手房东违约可能是,由于当时房价上涨很快,二手房东,跳过她将房子卖给下家了。杨女士认为,违约不是她造成的,交易不成功不是她造成的,因此她表示不会支付这个中介费用。而且她认为,她父亲与中介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
宝证置业中介的工作表示,戚某违约的事情,不是二手房交易中介的过程。根据原先签订的合同,杨某是违约的受益方,应当向二手房交易中介支付一万八千元的中介费用,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盛少林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手房交易中介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无权主张佣金即中介费。
而其居间协议里制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温州二手房交易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己方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义务,使得二手房交易中介方无论是否促成交易,都能获得中介费或相当于中介费的报酬,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二手房交易中介无权来主张中介费或者违约金。二手房交易中介最多只能按照《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文“”来源:http://www.wenzhouzx.com/news/wenzhou/35334.html,转载必须保留网址。作者:记者:温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