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7 17:18 出处 温州商报
来源温州商报温州新闻 继浙江省首例“醉驾入刑”案判决后,昨天上午,乐清法院又审理并当庭判决了四例“醉驾”,同样是醉驾,温州乐清法院对四名醉驾者分别不同的判决结果。四名男子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半月至四个月不等徒刑,并处25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据悉,这四名男子体内的酒精含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结果。
昨天8点30分,因为在乐清柳市、乐成等地醉酒驾驶,叶某、胡某、范某、魏某一起站到了乐清法院的被告席上。庭审期间,当审判长大声问他们对事实有没有异议时,他们均表示没有异议。由于他们快速认罪,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整个庭审过程只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当天,当地交警、运输公司驾驶员等百余人旁听了此案。
乐清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指出,同样是醉酒驾驶,四人获刑不一致的原因跟他们被查处时体内的具体酒精含量及有无驾驶证等情节有关。四例已审结“醉驾”中,范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215mg/100ml,他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判处拘役两个半月的魏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而获刑最重的胡某则属于无证驾驶。
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素丽认为,同样是醉驾,获刑却不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决。除了体内酒精含量、有无驾照会影响醉驾量刑幅度外,醉驾路段、有无逃逸情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等均会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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