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岩头法庭一起离婚案审理过程 永嘉县枫林镇一对夫妻离婚

2012-07-20 13:50 出处 温州都市报

  永嘉县岩头法庭一起离婚案审理过程:永嘉县枫林镇一对夫妻离婚,丈夫称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妻子则称是丈夫嫌弃她生不出儿子才要离婚。永嘉县法院岩头法庭一审调解失败。

  6月18日,永嘉县枫林镇男子彭某向永嘉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他诉讼请求两个女儿双方各抚养一个、房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等。

  昨天下午,在开庭前,法庭按照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等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庭审中,应某认为彭某撒谎,其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未能生出儿子。彭某对此不认可,坚称就是感情不和才要求离婚。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项军权向法庭提供了病历等证据,证明应某在结婚12年期间曾有9次妊娠经历,除生得两个女儿外,其他7次均引产或流产,其中几次是人为原因。对此,彭某称“9次没有,我只记得7次”。

  经查实,他们的两个女儿一个11岁,一个8岁,至今均没有登记户籍。法庭上,律师询问彭某:“为何没有给两个女儿上户口?”彭某回答,因为想生儿子,“上了户口,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就没有机会再生了”。

  彭某称去年2月份,他腿部骨折,应某没有照顾他,而且还向他讨要生活费,这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外,应某向法庭提供了在最近一次妊娠过程中,她曾遭遇彭某多次家暴的证据,其中有派出所接警记录、伤势照片及医疗证明等。被告方律师称,被告在经历多次且频繁的妊娠经历后,身心健康已遭受巨大损害,原告不但没体谅,反而还使用暴力对其殴打致伤,这已经严重侵害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妇女权益。应某目前工作停止,没有收入。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离婚纠纷中有关财产分配,应从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出发,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要求双方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或居住。

  另外,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身心损害赔偿。就此,应某向法庭提出要求彭某经济赔偿40万元。

  昨天,法庭未当庭宣判。双方同意再次调解。法官表示,若再次调解仍不成功,法庭将择日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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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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