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6 17:04 出处 温州晚报
◆庭审现场◆
昨天下午2点50分,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就楼盘绿地覆盖率、买房赠送面积、产品品鉴会是否属于广告等问题,时代集团大地房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激辩。
◆争议焦点一
楼书宣传:
楼盘外西南角安置房变绿地
房开:这个地块虽然现实中是安置房用地,但我国法律对于楼书制作、周边安置房用地应如何标示没有相应强制性要求,且该安置房建设用地位于时代滨江规划红线外,不存在楼书中楼盘西南角应为安置房建设用地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开公司明知安置房在楼盘红线外,当属其他项目范畴,却在楼书中用虚构的绿地作为形象衬托其开发楼盘的周边环境,他们“美化”楼盘的用意,是在误导消费者。
◆争议焦点二
产品品鉴会宣传:
“望江”户型所赠书房面积是否存在
房开:产品品鉴会上,我们对“望江”户型所赠书房的标示,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把品鉴会与其他宣传内容割裂,我们曾明确写了“标注面积仅供参考”,意在强调相应空间具有技术上的可拓展性。另外,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查的“U字型镂空”并不存在技术上无法改造为书房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根据测绘公司检测的“望江”户型所标示的书房位置,实际为一U字型镂空,如果房开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就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房开将镂空位置标示为书房,不但不真实不准确,还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争议焦点三
发布楼盘楼书、组织品鉴会
是否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
房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称,我们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但实际上,我国《广告法》未将楼书、品鉴会纳入“广告”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楼书和品鉴会应该属于宣传资料、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范畴,把我们界定为“广告”毫无依据,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的形式不仅限于电视、期刊、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任何用于介绍商品或推销服务的传播途径,都属于广告的载体。房开向消费者发放楼书、举办产品品鉴会,就是通过这种载体,传播、推广自己的楼盘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就是属于广告的范畴。
252名举报购房户 有19名未达成和解
昨天,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252名联名举报的购房户中,已有233名与房开达成了和解,尚有19名购房户未达成和解。
法庭上,19名购房户委托了业主代表和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他们一致认为,房开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房开通过楼盘楼书和品鉴会发布宣传内容,如果不真实,必然属于虚假广告。
下午5点40分,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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