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11:19 出处 中国青年报
郎计红每天起早贪黑收木头挣钱,用以支撑妻子的透析费。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中国青年报8月9日报道 2010年8月5日12时许,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找到郎计红时,他光着膀子,脖子上挂着一条被汗水浸透的破毛巾。他刚从几十里路外的地方收木头回来。做木头生意挣钱,是维持他的妻子的生命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尽管郎计红案已过去9个月,但对其量刑是否恰当的争论依然存在。
“刑事判决的‘情感化’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娴在一篇文章中表明了她的观点。文中指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实施制裁,以达警示震慑作用,否则“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和思潮,误认为只要犯罪的前提是‘迫于无奈’就有可能‘法外开恩’”。她认为:“按法律规定,郎计红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不能适用缓刑。”她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不利于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与惩治犯罪的震慑性。
她说,法官作为执法者不允许在案件中添加私人的情感。并且只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论其行为在“道德情感”的层面上是如何让人感动与心痛,都应受到惩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与张娴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他表示,应当考虑社会影响,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但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郎计红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而不应该采取这种违法犯罪的方式,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刘卫国则认为,这个量刑是适当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他强调,“此案的宽缓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这个案件,法官把人性化判决和不违反法律这两点结合得比较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这个判决从法律上来说还是站得住脚的。按照《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官只是巧用了这个规定。
“我觉得判决确实要考虑人性化的东西,因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里面有很多穷凶极恶之徒,但也有因一念之差犯罪的。”他认为一个正直的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原因、客观因素、人性因素、道德因素。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去自由裁量,这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9个月前的2009年11月3日,郎计红因抢包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中郎计红交代,抢包是因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红需要继续到医院做透析,而自己到处借钱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了抢包念头的。2010年1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有观点称,为病重的妻子想尽办法筹钱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讲人情。但法庭认为,对郎计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救命钱铤而走险
坐在“呼啦啦”响的破旧吊扇下,这个黑瘦且身材不高的农村汉子向记者回忆了至今感觉“晕乎乎”的经历。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计红在村北头的马路边搭上了从吴村镇开往辉县市城区的班车。这次进城,他计划去找一个朋友借钱,因为再过两天妻子又要到医院做透析了,需要将近300元。之前,他已经踏进6个家庭的门槛去借钱,可一分钱都没有借到。
当天下午赶到辉县市城区,郎计红连朋友的人影儿都没见到。晚上,他掏了10元钱在城区一家小旅馆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见到了那位朋友,可没有借到钱。
“我觉得没借到钱就没办法回家,我老婆还等着这些钱救命呢,看见她犯病时痛苦的样子我比死还难受。”郎计红说。这时,困顿之中的他头脑中冒出了一个让他至今想起来都感觉“后怕”的念头——抢钱。
由于经常到位于辉县市九山路上的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妻子的医药费,郎计红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从二楼的财务室领钱到一楼的大厅做报销款用。于是,他计划在这里实施抢夺计划。
2009年11月3日8时许,等候在中国人寿辉县分公司一楼楼梯口的郎计红,一把从正提着钱款下楼的刘某的手里抢过提包,夺路而逃。
他跑到一个背街的胡同内,将提包打开,取出包里的两万元钱,然后将提包扔到了墙的另一侧。
随后,他搭上了开往吴村镇的班车。下车后,他先还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庄镇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上门要债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后,他没有向家人提起抢钱的事情。将剩余的15800元钱藏进了衣柜后,躺在了床上。
当天下午两点多,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看见警察一来我就知道什么事情了”,郎计红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随即,郎计红被警方带走。
“计红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
孙国明是邓城村的村主任,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曾和他通过电话。“我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还想让警方再核实核实,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孙国明说。
采访中,邓城村的很多村民也称:“计红不是那种为非作歹的人,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
“俺这个孩儿可能干了,老是不停地干,我常和他说,孩儿啊咱慢慢干,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可他的压力实在太大了,不知道怎么搞的就干出这么一个事。”郎计红的婶婶说。
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遭遇了接二连三的“火焰山”,而郎计红是这个家庭唯一的顶梁柱。
几年前,郎计红的父亲患上严重的关节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出生的儿子患有先天性斜视。2006年5月,郎计红的母亲因心肌梗死去世,掏空了家里仅有的两万多元储蓄,还欠下了四五千块钱的外债。
正是在这一年的冬天,郎计红的妻子施新红开始出现间断式的不舒服,到附近的小医院看,医生说是“贫血,补补身子就好了”,可吃了很多药但仍不见好转。
过完年后,郎计红决定带妻子到新乡市的大医院看看病。到新乡市中州铝厂职工医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铝医院”)化验后,郎计红被告知妻子得的是肾衰性尿毒症,要想彻底根治,只有换肾。
对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数十万元的换肾费用是无力承担的。郎计红不得不打消为妻子换肾的念头,选择保守疗法,从2007年3月开始,他每隔几日就带着妻子到新乡中铝医院透析一次。
施新红做透析,每次需要近300元,每隔三四天就需要做一次,否则间隔时间一长就会危及生命,并且每十次还需要花上千元换一次血液透析器。
没钱就不能透析,不透析施新红就会发病难受。无休止的透析就像无底洞般吞噬着这个家庭的每一点收入。
郎计红拼命地干活挣钱,但微薄的收入还是不够透析花费。不得已,他只有向亲戚朋友借钱,“几乎是挨家挨户地借,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郎计红说。
从发现施新红患有尿毒症到郎计红实施抢夺前,这个家庭已花费了十五六万元的医疗费,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郎计红到处借来的,“最后都不好意思再向别人开口借钱了”。案发前,已经没有人愿意再借给他钱,“我真是没有一点儿办法了”。
“为了她我任何事儿都可以做出来”
“为了她我任何事儿都可以做出来,吃再大的苦我也不会说什么,只要能把她的病治好,只要能让她舒服一天、好受一点,我付出啥代价都愿意。”郎计红说。
郎计红和妻子是初中同学,并且是同班同桌,“我俩感情可好了,结婚也是自谈的。”结婚证上的施新红正值青春年华、貌美秀气,可如今饱受尿毒症折磨的她脸色暗黄,看起来要比32岁的实际年龄要大很多。
“你根本想象不到她犯病时有多难受,被毒素压迫着上不来一点气儿,看着真是让人心疼。”郎计红说。
施新红有时会在深夜犯病,眼看着撑不到天亮了,郎计红就赶紧骑着摩托车拉着妻子到70多里地外的新乡市区做透析。害怕虚弱的妻子从车上掉下来,郎计红就用一根绳子将自己和妻子绑在一起。到了以后给医生打电话,医生说晚上不加班,“我就给那个医生说好话,都不知道跪在地上给她磕过多少次头了。”
郎计红的真诚感动了这位医生,不管多晚,只要郎计红一打电话,这位医生就起床给施新红做透析,并且免掉了本应收取的50元加班费。
庭审结束时,施新红拉着丈夫说的第一句话是:“你咋恁傻呢,去干犯法的事儿,家里有钱就看病,没钱就先撑着,能撑多久就撑多久。”
“我知道,他这都是为了我做的傻事。”采访中,施新红说。
出村的路上,郎计红给记者讲述了一个当地不久前发生的事情:离我们村有十几里的一个村,有一家的情况和我家一模一样,他媳妇也是得了尿毒症,你猜那个男人是咋办的?一天晚上他偷偷给媳妇写了一封信,信上说,我顾不了你了,以后生活你自己过算了,然后那个男人就走了,他媳妇没过3个月就死了。
“要我说,那男人太没良心了。不管把我弄到哪一步,就算把我累死了,我也不可能让俺老婆受罪。”郎计红说。
情与法的度量衡
情深切切,可法律亦有准绳。如何对郎计红量刑,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郎计红的行为已经齐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郎计红抢夺数额为两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对郎计红提起的公诉书中称:“作为一个丈夫,东奔西走筹钱为妻子看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并不会对这一因值得道德标榜的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相反,正是因为被告人郎计红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他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病重的妻子没人照顾,家中的经济来源缺乏,孩子也失去了父亲的呵护,给病重的妻子和困难的家庭以更大的打击。从这一点上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丈夫,作为父亲,他又是失职的,是不道德和不可原谅的。”
受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郎计红担任辩护律师的王书翔说:“郎计红确属无法正确面对家庭压力,一时糊涂,临时起意才触犯法律的,且其抢夺钱财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治病而不是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控辩双方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考虑到被告人郎计红的犯罪动机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其家庭的实际现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酌情减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当庭对此案宣判: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此,审判长郭翔升解释称,考虑到被告人郎计红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为其妻子筹集医疗费而一时冲动实施的犯罪,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据此可对其使用缓刑。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照顾和挣钱看病。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负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没有将其家庭负担推向社会,应该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郭翔升说。
“其实逮着我也好点,最起码良心上过得去,这是我应该受到的惩罚,这毕竟不是自己劳动挣的钱。真的不敢想象我要是进去了,我们这个家会成什么样子,感谢法院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郎计红说。
采访中,郎计红说:“我的事儿俺全乡这一带都知道了,刚出来时感觉压力太大了,觉得简直都没法见人。我本身不是那种捣蛋的人,我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是什么想法就把事情做了,到了派出所以后才意识到,我咋干了这个事!”
郎计红的父亲说:“乡亲都很理解我们家的情况,计红出来后他们并没有避开他。”
如今,郎计红每天起早贪黑和亲戚合伙收木头挣钱,然后每隔三天带施新红去做一次透析。“贩卖木头收入多少主要看运气,现在我岳父也来和我一起干,我俩挣的钱差不多能供上透析的花费。”郎计红说。
用摩托车将记者送到村口时,郎计红说他有两个愿望,只要能实现,吃再大的苦都愿意:一是把俺老婆的肾换了,第二是赶紧到医院给患有先天性斜视的儿子做手术,医生说,如果再不进行手术治疗就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将来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视力发育。
在谈到这个案件的启示意义时,多位专家表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以便今后有人遇到与郎计红相似的困难时,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解决困难,而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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