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百度文库侵权

2011-03-25 00:29 出处 路金波新浪博客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

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

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       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1,    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2,    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

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综上:

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

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    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2,    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       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2)       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     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4,    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三、写在最后的话: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

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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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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