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5 01:22 出处
昨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008年9月1日,我市进行过一次月工资标准调整,当时,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调整到96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到8.0元。(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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