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辛店工商所近日接到投诉,消费者张先生在某鞋城买到一双“降价处理”旅游鞋,随后出现鞋底断裂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时商家却推说“处理鞋”的商品不实行“三包”,并且已在发票上予以注明。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北京市商品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已标明残次品、等外品的鞋类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前提是这种商品的瑕疵不能影响使用。鞋子出现断底等问题属于劣质产品,是绝对禁止销售的,此类商品即便打上“特价”混水摸鱼,商家也必须给予退换。通过调解,鞋城退还了消费者部分现金。(记者窦红梅通讯员张刚)